境调节作用抑制了灾害的恶性发展。但是当破坏力达到或超过环境自调节临界值时,一旦环境多因子同遭破坏,必然引起生态系统发生结构性功能障碍,环境系统解体并急剧恶化,灾害陡增,进入重灾期。因此,重大生态灾害的出现是生态系统恶化的标志。重灾迟滞性在时间上的长短差异与生态系统遭损方式,致使生态系统恶性逆转的破坏力的强度和系统破坏突破口控制下的首发灾害类型均有密切关系。在生态环境脆弱区,因环境系统阈值狭窄,自身调节功能弱,生态系统平衡易遭破坏,重灾迟滞时段相应较短。此外,由于生态灾害重灾迟滞性的存在,人们在生态环境超负荷开发中往往忽视本已存在却被掩盖的灾难性后果。
(2)重复递增性。生态灾害的持续发展过程是环境恶性循环的灾害增长过程。如果随着生态系统破坏程度的不断加剧,生态灾害出现在程度上愈演愈烈,在规模上愈来愈大,在范围上不断扩展,在频率上不断增大,在灾情上不断加重的特征称为重复递增性。由于生态灾害过程存在着综合激发的多种灾害类型重叠致害的机制,因此,生境破坏积累导致灾害能量积累和灾害效应积累,并且在阶段积累和总积累上都存在着随时间而递增的现象,即往往后一灾害频发期的危害大于前一灾害频发期。但这并不意味着某单一灾种也表现出随时间的递增特征,单一灾种与其它自然灾害类似,呈现出随时间变化,灾害强度出现跳跃、涨落的不确定性,仅存在着增强趋势性。生态灾害重复递增性本身就蕴含着灾害积累和扩展释放两个紧密相关的阶段。生态灾害的积累释放过程与生境破坏过程相联系。在生态系统破坏初期,各生态环境因子功能开始消弱,各因子间的维系联结力也开始减弱。这时因单因子或少量相关因子破坏所产生的灾害能便开始积聚,即使出现灾害,也仅仅是些局部或瞬间的单发性灾害。若生态系统破坏加剧,失调因子不断增加的同时,系统机能会迅速衰退。当破坏积累达到高峰时,环境系统中若干主导因子恶化而发生综合激发反应,系统结构瓦解,成灾条件成熟,大规模多发性的生态灾害不可避免。一旦致灾诱发因子出现,重灾便随即发生,在恶性循环中灾害事件与日俱增,受灾程度不断加重,灾害种类日益增多,受灾区域向外漫延,孤立灾区扩展成片,多种灾型迭发致害。 (3)生态灾害链。若把生态灾害纳入整个生态环境恶化过程中加以解析的话,便会注意到,在生态灾害的不同灾种之间往往不是孤立的,尤其是形成了灾害网络,主要灾害(特别是重灾)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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