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态灾害的基本特征
生态灾害不同于突发性灾害,它以生态过程为特征,而后者以物理过程为特征。因此,生态灾害表现出在性质上和时空差异上都较突发性灾害更为复杂,它与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演变过程及人为利用资源与环境的程度有密切关系。从我国生态灾害的性质上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重灾迟滞性。生态灾害的重灾迟滞性是指生态环境破坏(或恶化)后,经过一明显的时间间隔才出现灾情明显加重的现象,也就是在生态破坏时与重灾发生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可度量的时间差。灾害的发生与发展本身就是一个由渐变到突变,或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个时间差的实质就是重灾潜育期,时间差的大小表明重灾潜育时段的长短。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即使是在人为活动干预下生境遭到空前破坏而出现多种重发性自然灾害的重灾区,重灾迟滞特征表现亦很明显。比如贵州草海流域森林草场过度采伐放牧始于50年代末,70年代末达到高峰,破坏最为严重;草海排干涸田于1972年,草海生境发生空前规模的破坏,进入恶化发展时期。70年代中、后期自然灾害开始出现,并与日俱增。80年代中期(1983-1986年)是洪涝灾害最为猖獗、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经济损失最大的重灾时期。重灾迟滞数年时间。自然生态系统都具有自调节功能,当破坏力未达到或超过环境自调节阈值临界水平时,环境单因子遭受破坏导致的灾害程度通常是较弱的,相关因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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