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例文 >> 论文中心 >> 文科论文 >> 法律论文 >> [专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政法)
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减少涉检上访案件 阅读级别:注册会员 阅读点数:10          Elite  
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减少涉检上访案件
[ 作者:参考资料网 | 转贴自:会员上传]

本文件共有 9031 字符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 登录注册 成为会员!

内容预览:

党中央决定在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体现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公平正义是我们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平正义的尺度往往掌握得有失公允,造成了一些涉检上访案件的产生,长期干扰我们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因此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具体做法。
   一、从检察机关办案的源头抓起,是实现公平正义,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基础
   近年来我们发现一些涉检上访的案件都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起上访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或办案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不满。有些上访人在案件处理的当时没有申诉,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当事人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致使涉检上访案件缕缕发生,成为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经过对这些案件的复查,发现有的案件确实是我们检察机关处理不当,大都发生在自侦案件立案侦查后至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免予起诉之前。具体的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其中有在一个案中对本应当定罪的事实可以收集到的证据而不收集定罪,对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事实反而定罪,在检察机关撤销原决定的情况下,上访人仍要求返还扣押款物;二是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扣押犯罪嫌疑人赃款,在案件终结后没有定罪部分的款额不返还犯罪嫌疑人;三是检察机关在党委的指示下参与企业的清欠工作,使一些经济纠纷、民事案件与检察机关的行为相联系,造成一些法院的判决或行政处理上不公平。
为了杜绝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上存在的不公平正义的问题,必须从办案的源头抓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主要应当从下面的三点做起:
1、严把证据关,保证案件质量。我们要牢记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我们不能在办理自侦案件上只追求案件的数量,忽视案件的质量。严把案件证据关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去做:(1)在收集证据上做到全面收集证据,既收集有罪证据,又不能忽略无罪证据。对能收集到的证据要收集到位,达到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凡是定罪的事实必须要多个证据证实或证据间能形成链条,不认定有罪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无罪。对于确实无法查清的,无证据证明有罪的事实,坚决不能认定有罪。(2)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要注重证据间的矛盾的审查,看是否能达到证据间的矛盾合理排除,对于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来使用。(3)在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上要逐级负责,承办人在向科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汇报案情时不得隐瞒案件事实的任何内容,对重大疑难案件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应当由侦查部门设专人审核证据,对案件证据进一步把关,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审查,不得出现对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案件,为了考虑内部的关系,照常起诉或者作相对不起诉。
   我们坚持做到以上严把案件证据关,可以达到对当事人不枉不纵,杜绝案件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对其认定有罪不服的申诉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上访。
   2、扣押财物及时处理,杜绝非法扣押。在《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在办案中应当做到:(1)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经法院判决案件对定罪的和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检察机关对没有定罪或者不属于非法所得的财物,在立案侦查后扣押的,应当在法院判决后或者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后,立即返还当事人本人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不正确执行《刑法》规定的现象,如:  
(1)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时,因为当时对犯罪的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先扣押了部分财物,但在作不起诉或法院判决后,对多扣押部分财物不及时清理返还被不起诉人或者犯罪分子。(2)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或者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有违法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扣押,但是侦查终结时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定为犯罪或非法所得的部分财物,没有返还犯罪嫌疑人。(3)对法院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扣押的财物不予返还。……


本资料来源于参考资料网ckzl.net

上一篇文章:关于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几点思考
下一篇文章:突出“五个结合”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发表评论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 述职报告范文及评析[282]
· 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818]
· 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心[277]
· 小学美术第九册教案[409]
· 六年制小学美术第九册教案[278]
 
· 教育局长在教育系统廉政工[4]
· 民主党派成员个人述职报告[4]
· 民盟(民主党派)市委宣传部[4]
·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办公室副[4]
· 九九重阳节(老人节)贺词[53]
 
· 浅议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103]
· 对公安机关树立现代执法理[310]
·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92]
· 实现执法理念的四个转变[188]
·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开创[255]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