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作为终局裁决者,手中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权力运用得是否得当,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宁。因此,每一位法官都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人民利益的途径。
一、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法官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人民赋予了我们神圣的审判权,必须权为民所用,才不致于辜负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我们要带着感情,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倾听民声,努力做到把人民群众的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目标"。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起,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通过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决不能以权谋私,以权谋案。坚决纠正和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从思想上尊重人民群众,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行动上深入人民群众,工作上依靠人民群众。决不能搞官僚审判,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更不能违背法定程序和审判程序枉法裁判。要立足“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满意”为审判工作准则,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强化便民利民措施,化解人民群众的畏诉心理。要切实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落实司法救助,认真落实诉讼费减、缓、免的规定,让没有钱有理当事人打得起打得赢官司 ;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建立并运用好速调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涉农案件力求做到当日立案,当时送达,当即调处,快速结案;要下力气做好涉法案件的息诉息访工和,坚持情为民所系,难为民所帮,利为民所谋,注重情理交融,以法服人,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把各项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诉讼调解,努力营造融洽的人文氛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必须重视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按照"理清关系,找准症结;推心置腹,动之以情;依法调解,不留后患"的原则,针对个案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在萌芽状态。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增进了解,化解对抗情绪,努力创造稳定、和谐、健康、有序、文明的经济运行环境和社会生活环境,达到构建"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目标。要有效地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机制相衔接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村民调组织在调处涉农案件中的优势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及其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民调人员的调解能力,力求在实现“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式多样化、调解格局社会化、调解手段人性化、调解结果高效化”上下功夫,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
四、公平正义的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价值的最高追求,是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基本准则。法官要忠于法律,排除私心,依法办案,公正裁判,不为权、钱、色、情所动,坚持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及时立案,正确裁判,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法析理,判后答疑,既追求程序公正,又追求实体公正,使胜诉方“心悦诚服”,使败诉方“心服口服”。同时,虚心接受人大的直接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治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和审判监督,为在全社会现实公平正义和建立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
五、强化清正廉洁意识。执法者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集中体现。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干警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做到清正廉洁,就要正确对待金钱和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养成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正确处理私情与法律的关系,铁面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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