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本文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结合中国国情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涵、我国国民司法理念的现状,以及司法理念对我国社会的引导作用进行了阐述与分析。重点论述了司法理念对审判实践的引导作用,以及对整个社会的指导意义。
一、“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涵
司法理念(或称司法观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观念,是对司法活动规律、特点、性质的基本认识,是支配人们司法思维和行动的精神指导,引导着人们建立司法制度、运用司法制度、改造司法制度的活动。它是法律意识形态中的范畴,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观,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支撑司法制度存在,引导司法实践活动。
近些年,关于应确立什么样的现代司法理念,我国法学界、司法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结合西方国家的法治观念,认为大致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等。最近,中央决策层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我们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才能确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得以全面贯彻落实。而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特殊内涵,笔者认为还应注意以下二点:
一是时代性:“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思想的提出,是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为基础的,是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应具有的司法理念,要符合时代要求。人的意识形态是多元化的,但司法理念不应多元化。
二是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因“社会主义”而区别于西方的司法理念,具有自己的特质。“社会主义”是一个政治意识形态范畴的概念,用其界定“司法理念”,首先表明了“司法理念”在社会主义性质下与资本主义、封建主义之间的区分。我国司法传统理念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注重法律对社会的亲和力。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积极引导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法官的法律评价标准与人民群众道德评价标准的逐步融合。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力量,因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成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最重要内容之一。也因此,“司法独立”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国家中也就有了不同的内容和本质的区别。在我国,因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尤其是法治传统的中国特性,所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重点突出了党的领导,树立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也就树立了党的领导和党的权威。
二、在当代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所面临的国情
司法理念来自司法实践的要求,又反过来引导司法实践。公平正义、居中裁判等司法理念具有普遍适用性,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但我们同时又不可否认司法理念具有地域性、时代性。无视社会现实而一味提出同一的司法理念,是削足适履,反而会引起不良后果。在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仿德、日的模式设立了司法制度,但因与当时中国社会现实的脱节而导致民众的茫然和漠视,并为部分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留下了空间;反过来也可理解为什么解放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后来深受百姓的欢迎,是因为马锡五的审判适合当地老百姓的需求,符合中国时代的需求。今天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一定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
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时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时期。中国社会结构现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所谓新的“三大差别”,即城乡差别、贫富差别、东部和西部差别。中国社会科学院调研后认为目前的中国社会已出现了十个不同的阶层 ,不同的阶层之间,具有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其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冲突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司法面临的新问题。而且,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由于拆迁、征地、下岗、劳动争议等引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同时,由于趋利是市场经济中人的普遍追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中国经济在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这也引发了不同阶层间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队伍囿于经济和生活条件的差异也难免受到影响和冲击。虽然近年来我们一直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但是法官队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权钱交易、有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指大政府)的形象。因此,法官队伍和审判工作要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武装法院干警头脑。要通过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教育,明确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切实提高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这使党中央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的要求成为必然。
另外,在与国外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的接触中,我们一方面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但另一方面对西方各种法治思想渊源与社会发展的研究有偏差,导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司法的指导思想也出现了偏差:有人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甚至不加辨别地要求吸收“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同时,“左”的思想以及封建思想残余依然存在,突出表现为特权思想严重,民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都是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意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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