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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报告范文             

实践报告范文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不详]


实践人: 袁利伟 专业: 法学
实践地点: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实践时间:2005年8月1号~~2005年8月30号
年级:2003 班级:民商8班 学号:2003201327
根据学校的要求,2005年八月我到了基层人民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在民二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践.首先我要向所有为我的这次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工作人员以及亲自指导我的薛庭长,丁法官和虞法官表示感谢,感谢他们为我的顺利实践提供的帮助.
通过这次实践,我在专业领域获得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来学习的知识水平.实践期间,我了解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对案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立案等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的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践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践单位的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下面是我实践报告的主体部分,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谈下我对相关专业问题的看法,分为三个方面,第二部分是我的实践感悟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市场经济对民商事法律的影响巨大.
通过查阅档案室50多年的统计资料,从案件的受理,审结,执行等数据分析,我觉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事案件也逐年增加,这从一个侧面可以说市场经济也在呼唤民商事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从1980年开始,民商事案件自300件左右开始,到80年代已经达到了950件左右,从1990年开始,经济类案件也迅速增加,从400件到2000年的1000件左右,而纯民事案件更是达到了2000年的超过3000件,再从标的额看,由1990年左右的1000万元上升到2亿多元,从1996年开始后,每年案件执行额,都在2亿元以上,并且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占所有案件的90%以上.鲜明的数据最能说明问题了,从统计的结果我们不难发现民商事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并且随着整个市场的发展,民商事法律也在不断的修订,完善和发展过程中.
第二,调解在中国仍然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尽管现代社会对中国的传统的乡土社会起到了极大的冲击,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是一个极为重视关系和人情的国度,尤其是在基层更是如此,当发生了纠纷,一般的人更倾向于非讼的解决方式,只有当争议无法协商时,这些人才会选择去法院提起诉讼去解决问题,有些当事人甚至是为了争一口气,为了自己认为的公道而提起诉讼.有一个同学说他在重庆的一个基层所作的调查,问卷的问题是当发生了土地纠纷的时候,在法院起诉还是由村干部调解,结果100%的人都选择了后者.也许这个数据有点偏高,但起码我想可以得出一点结论,那就是在基层调解是有其存在的基础的. "我们之间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吗 ""这不是见外了吗 乡土社会里从熟悉获得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费孝通先生的描述尽管是写1940年代的,从江村所在的地区看也正是我们苏南那一块.尽管受到现代社会的冲击,但是我们也无法忽视,传统的乡土情结在农村是很浓的,这在苏南一带也是如此.人们之间的交易很多出于对人情的信赖.民事诉讼机制与非讼机制相比尽管有诸如权利实现的直接强制性和复杂的程序权利保障机制,但民事诉讼机制也同时存有若干短处."最突出的有(一)解决纠纷的成本高;(二)解决纠纷的周期长;(三)解决纠纷的刚性化"2.其次,"我们从整个世界的范围看,70年代中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应用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且在许多国家已经逐渐成为解决民事纠纷最为主要的工具.这反映了建立在经典法制理念之上的对自力救济的否定和法院的中心地位,已随着社会的重大变化而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规律.面临"诉讼爆炸"的现实,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补充司法的中心地位,是司法发展之必然"[2].因此,无论从内还是对外来看,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制度都是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一般民众,尤其是农民兄弟,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素养仍然欠缺.
在我整个实习期间,我旁听了大约50场庭审,也可以是说对基层的情况有比较深刻的体会.先从程序上说起,比如说:庭审中被告缺席,并且在法官电话通知后仍拒绝到庭,而至缺席审判,我就看到三次.当然这和法院的工作是没有一点关系的,因为现在法院都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前把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应的法律文书用特快专递寄给当事人.所以,缺席审判的产生完全是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欠缺或者说得严重点是目无法纪导致的.而且可以看到,大约有一半左右的案件,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迟到十分钟甚至于半个小时以上,当然当地的交通条件还是比较优越的,即便是从最远的乡镇坐车到法院也不会超过一个小时,从迟到这一点也可以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庭审中,就更能发现问题了,举个简单的案例为证.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中一个村民小组的30多户农民,都到了现场,在庭审过程中,旁听席上的一位农民兄弟举着农村土地负担监督卡,大声喊道:"法官,我要说话".被法官制止以后,他仍不满足,仍在喊:"我们为什么就不能讲几句话呢 ……"话未说完,又被法官打断,法官责令其不得发言,于是台下的30多位旁听者开始喧哗,最后还是在法官法槌的威慑下才停止.法官就问他们你们有没有出庭通知书,你们是不是证人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最后庭审结束,那些人仍极度不满,愤愤不平抱怨他们在法庭不能说话,甚至当庭辱骂律师.虽然这只是个案,当事人的情绪也显得比较过激一点,但类似的情况在其他案件的庭审过程中,也是屡见不鲜的.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是极度欠缺的,从他们内心看仍然缺乏对法律的足够的信仰,反过来看就是我们的普法工作路漫漫其修远兮,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去做.上面所说的只是程序方面的要求,如果这点还可以理解的话,可能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有一定影响,那么实体上的则对当事人影响就大了.
从诉讼的实体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看,证据意识保护相当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和中国的人情社会是分不开的.在一个瑕疵担保的案件中,给付货物的一方(甲)提供的货物有瑕疵问题,但对方(乙)方发现后并未书面提出,因为甲和乙是熟人,只是电话通知了一下,也没有要求对方出示书面说明或者其他担保之类,现在乙方把货物供给了丙方,丙发现了问题,起诉乙,乙在喊冤,但苦于没有证据,想要鉴定产品却又存在其他的困难,最后这个案子虽然我走的时候还没有判决,但从成本的角度看,如果证据意识强些,就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因此,从程序和实体上看,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都很欠缺.朱苏力教授写《送法下乡》,虽然有些东西我还不懂,但其中表达的一个思想,就是要去做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我们确实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部分
在法院实习虽然很短暂,但体会到了学校和社会现实毕竟是有一段较大的距离,以前不懂社会的复杂,然而一个月使我感受到很多.在我实习期间,我和好几个法官谈过,他们抱怨说自己的案子太多了,太辛苦了.我的感觉就是他们凭着一腔热血去办案,一旦出了一点问题,全年的评先进之类的,就别指望了.一个指导我的法官,他也是政法院校毕业的,他去年全年审结了180多件案,这在我们市整个法院系统,可以排第三.但在我实习期间,他因为一个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被中院裁定改变后,他全年的努力可以说是要受到很大的影响.但他并没有消极的去工作,仍然充满热情去做好自己的工作.别的地区我不敢说,因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但是就在我实习的法院我感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还是相当敬业.每天早上八点是上班时间,在八点之前,绝大多数人已经到了办公室,除去一些在外地办案的人员.这可能也和严格的管理有关系,因为每天所有法院的人员都需要在入口处打卡计时.虽然我在那实习也听到律师和当事人请法官吃饭这种不良的现象,可是我现在比以前更能够理解这些现象.这是社会的潜规则,暂时还是没法改变的.谴责和制裁是应该的,但有时我们不能不看到人的无奈,不能忽视我们的国情去大谈法官有多么的铁面无私,这恐怕也是社会变革所需要经历的一个阶段. 我个人觉得作为一个法官起码应该有3条须做到:原则,良心,灵活性.所谓原则,我的理解就是法官必须遵守法律,不可逾越法律进行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所谓良心,就是法官内心要有一种正义感,这是一种实质正义,在正义的天平上,两边等重在有些情况下或许不是最佳状态,这需要法官根据实质正义观去衡量;而灵活性,就是要求法官是有一种解决纠纷的灵活性,不可过分拘泥于具体的规定. 康德曾经伫立于旷野,仰望满天星辰而泪流满面——因为他深为自己生活在如此有序,自由的宇宙中而感到庆幸 .如果他活到现在,也许他会失望,但绝不会因此而绝望.因为一种制度的变革不是那么容易的,总要经历阵痛,就像一个新生命的诞生总是要经历那么多磨难.
其次,我们在学校能够学到的东西毕竟是太有限了,远远不够我们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不像我们所想的光用逻辑和理论凭逻辑三段论来推导一下就可以了,记得一位美国的智者就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特别是对非讼案件中,它对法官的社会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强调其亲和力,说服能力和控制能力.指导我的另一个法官,是庭长助理,也是有着八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年轻法官,在他手下调解,撤诉的案件有七成以上.在跟他学习的一个月里,我更加体会到了这一点,有时调解成功完全是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很信任法官,能够被他个人的能力和经验所征服.
第三,书到用时方恨少.平常的学习虽然也经常看些案例之类的,但一旦进入角色,即发现自己所学的欠缺.当我从学校走入社会,才觉得在象牙塔中的平静与安逸太久了,似乎很难体会到现实社会的惊涛骇浪.这也是我今后要努力的一个方向,法律脱离了实际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应有的生命力.
这次实践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经历,也是自己踏入社会所获得的第一笔财富,是我第一次直面社会,体验社会万象.通过实践,我将自己所学的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开阔了我的视野,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了较好的理解.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帮助我的溧阳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法官,在实践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5年9月1日

1 费孝通著 《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0页
2 张卫平著 《民事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
3 乔欣 王克楠 著 《 司法ADR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 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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