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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促进行政效能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市纪委监察局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和局直属单位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二章 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局监察室、监督办为全市广播电视系统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系统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对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做到细致分析、及时办理、按期答复,并及时做好登记、摘录、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监察室、监督办应当定期综合汇总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研究、分析行政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并报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章 投诉受理范围 第八条:监察室、监督办受理下列对局直属单位、本局科室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一)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群众的;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参加当事人提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七)内外勾结、循私舞弊,搞非法中介活动,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投诉办理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行政效能投诉: 涉及本局科室和工作人员的投诉及涉及局直属单位问题的投诉,由监察室、政工科直接办理; 第十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方式,由监察室、政工科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移送投诉件,应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注明报送办理结果期限。 移送投诉件,不宜转原件或原件复印件的,采用摘转;需要抄送办理结果的,移送原件复印件,原件与办理结果一并归档。 第十二条:监察室、政工科直接办理的投诉,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交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效能监督投诉领导小组审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处理: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单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做出处理的;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简单,涉及人员所犯错误轻微的。 第十三条: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经局领导批准,可发出《行政效能告诫书》,督促有关科室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不宜采用第十三条规定方式处理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XX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局《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的实施办法》之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的问题严重的科室和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责令进行整改;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对影响行政效能的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依照《XX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 对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的投诉,应当自决定进行调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第十六条:对署名举报的,应予答复。 第十七条:投诉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广播电视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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