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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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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现向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作我院办理和平区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和意见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建议办理情况
  和平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共收到区人大转来的代表建议6件,现已办结4件、办复2件。
  1、李雅萍代表针对我院审结的和平区北站街道办事处与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回迁安置纠纷一案,提出的“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 的建议。此案经我院【1999】和民初字第2073号判决:要求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在原动迁范围内安置居委会办公用房二处,总建筑面积39.5平方米,设施齐备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北站街道办事处补偿四万三千八百元,判决于2000年11月20日生效。李雅萍代表建议要求我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派专人对这一情况做了调查,并及时与代表沟通解释。具体情况如下:对于该判决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李雅萍代表所反映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为法人,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即北站办事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来我院申请执行,该案方可进入执行程序。按法律规定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现因北站办事处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来我院申请执行,已丧 失了通过司法机关解决问题,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促使对方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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