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欧强彰
[摘要]根据高检院最新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尚不具备条件的一些检察院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这是我国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又一重要举措,是社会进步、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坚持公平正义的新体现。但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新要求,并带来了一些影响。
[关键词]讯问 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
为了依法维护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促进人民检察院严格公正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从2006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讯问职务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尚不具备条件的一些检察院必须实行同步录音。这是我国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社会进步,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坚持公平正义的新体现,它为案件质量戴上了安全帽,将有效的防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翻供,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但同时也为我们戴上了紧箍咒,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讯问职务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浅要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发展态势
检察机关讯问职务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每次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其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开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发展的必然,但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这项工作也必然将是逐步实施的。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浙江宁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对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了全面的部署,并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根据这个目标,我国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县区级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和全程同步录像将分开实施。第一步,从2006年3 月1日起,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高检院、省级院、省会(首府)市院和东部地区部分州市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从2006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第三,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像。
很显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步走”战略部署,是从时间、级别、地域、案件性质等方面全盘考虑,作出的具体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便各级检察院能在各方面逐步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这个过渡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硬件”和“软件”等方面尽快完善自己,以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办案要求。
二、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硬件”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硬件”要求,就是录音录像设备。目前,专门用于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尚未研制,市场上存在的录音录像设备非常繁杂,在购买时,笔者建议检察机关按照以下几个原则选取设备:一是要求音质画面效果佳;二是内存容量要大,能确保有足够的录制时间;三是能通过电脑刻录光盘;四是便于携带和操作。价格高、功能复杂的设备并不一定是适合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的最佳设备,应当选择那些能完成任务且操作简单的设备。另外,购买设备时要注意要有后备,应购买两份同型号设备,以便在讯问中应急使用。
检察机关要完成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仅靠简单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是无法完成的,建设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才是关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是指专门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房间。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远远高于普通的录音录像要求(如不允许事后整理),因此,检察实践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对录制环境要求相对高,必须确保音质纯洁,画面清淅。为了达到这个要求,笔者建议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以下原则建设录音录像讯问室:一是独立使用原则,确保仅供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二是特殊装修原则,应使用隔音效果好的材料,以减少外界声音的干扰;三是合理布局原则,精心设计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人位置,以及录制设备和复制设备的摆放位置,以既便于同步录制又不干扰讯问的正常进行为标准;四是安全原则,应比照高检院关于办案工作区的要求设计安全标准。如果是设在看守所,则应与看守所进行协商,要求安排在僻静的房间。
应该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硬件”要求对部分经济环境好的检察院来说不是问题,用不了一年的时间完全可以自我完善起来,有的院甚至已经有了自己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但对占大部分的基层院,尤其是中西部基层院来说是个大问题。这个问题才是制约高检院“三步走”战略目标实现的难题。他们每个月领着几百元的工资,在简陋的办公场所办案,连办案经费都无法保障,不可能挤得出几十万去修建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而地方财政又确实穷,怎么办?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面协调解决,建议由高检院下发文件,规定由经济状况好的检察院对口扶持贫困地区检察院,帮助他们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硬件”完善起来,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办案要求,促进我国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软件”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软件”要求是指管理和人员的要求,说到底就是人才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录音录像工作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人员负责,由于考虑到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集中精力发问、观察、思考、记录等多项工作,如果再增加录制工作,将会妨碍讯问工作的力度和整体效果,因此,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配备专门的检察技术人员。
“软件”要求是管理理念的要求、专业人才的要求。管理理念是需要时间来转变、专业人才是需要时间来培养、专业人才的引进是需要条件的。就目前中国的检察形势,“软件”要求问题也主要突显在经济环境不好的各基层检察院,“软件”要求要在短时期内达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比“硬件”要求更难。解决同步录音录像“软件”要求问题将是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院今后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笔者认为要解决“软件”要求问题无非就是通过下面两个途径:
一是培养人才,这应该是经济环境不好的各基层院的首选方式。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条件差的检察机关根本不可能从社会上引进到检察技术人才,即使暂时引进到刚毕业的大学生,以后也肯定没有条件留住。为什么说肯定留不住?理由是:你没有经济条件留,即使你勒紧裤带提供了好的条件,但谁又愿意在总体条件不好基层过那种独在异乡为异客的生活呢?因此,没有条件的各基层院只有立足自身现有的条件,从现有人员中挑选年轻好学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专司录制设备的管理、维护、使用、整理等工作。但这同样面临着一个留住人才的问题。培训后如何留住人才呢?笔者认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与被培训者签订合同,规定接受培训者为检察院服务的最低年限,并且可以规定在其离开本院前,必须将其技术传授给本院的其他人,以确保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引进人才,对于有条件的检察院,从社会上引进人才是完全可行而稳妥的。当前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公务员已成为热门职业,只要你各方面的条件好,是绝对可以吸引那些高素质的人才,而且通过引进的高素质人才,专业性强,技术过硬,不像培训那样是半路出家,是绝对稳妥的。引进人才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的人才引进机制不健全,各种社会因素干扰大,从而使得关系大行其道,导致用人单位往往无法引进到真正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但国家正在逐步完善人才引进机制,这个问题应该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办案的影响及解决思路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实可以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其必然也会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一般的刑事案件,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其他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是属于高智商犯罪,它更多的是体现在斗智上。特别是贿赂案件,由于缺乏书证,更多的是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将使犯罪嫌疑人更加高度警惕,说话更加谨慎。同时,由于有录音录像的存在,也会使侦查人员在审讯时更加谨慎,要高度注意防止逼供、骗供、诱供、指供等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发生,而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一开始毕竟是有限的。这就必然会给案件的突破造成一定的困难,深挖犯罪就更是难上加难。面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带来的这些负面影响,我们如何才能消除它呢?如何才能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我们的办案更好的服务,更加彰显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转变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
要尽快转变侦查人员以前那种简单办案的执法理念,形成以先进科技指导办案的全新执法理念,这是消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带来负面影响的基本前提。只有我们的侦查人员转变了观念,才会指导他们以全新的办案方式方法去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这项工作在市级以上的检察机关早已开展,但各基层院,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基层院仍然采取的是简单办案的执法理念,他们认为反正是小案子,办案随心所欲,采取老办法、老一套,案子办到哪是哪,全然没有侦查谋略,没有审讯计划,所办的案子基本没有技术含量,最终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没案。他们案卷中的侦查计划、审讯提纲等都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事后补的。因此,现在是应该下大力气纠正这种错误执法理念的时候了,否则,我们根本无法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二)、提高侦查人员的审讯能力
如前所述,职务犯罪案件更突出的侧重点是在斗智上,一个侦查人员的审讯能力高低完全可以决定一个案子的成败。在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形势下,侦查人员的审讯能力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我们的侦查人员稍不注意就有可能陷入逼供、骗供、诱供、指供的陷阱,从而导致所取得的证据不合法,而当前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空前提高了,再加上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已逐渐普及,在这种情势下,提高侦查人员的审讯能力已是迫在眉睫了。
关于审讯能力,我国著名的刑侦专家周治汉所著《三十六计与七十二策》一书中提到了审讯中要运用原则、方式、方法、语言、心理等五方面,笔者将审讯能力的内容概括为审讯原则、审讯方式、审讯方法、审讯语言、审讯心理五项。在此,笔者就不再一一作详细的论述,仅就其概念作简单的介绍。
1、审讯原则。审讯原则是总纲,是侦查人员在审讯中应把握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坚持辩证原则、法制原则、逻辑原则、自然原则、功力原则。所谓功力原则,是指审讯人员在政策、法律、业务水平和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基本能力的综合,这是运筹审讯策略诸因素中最基本、最活跃的因素,要求侦查人员要熟练地掌握有关政策法律知识,有良好的智慧,有高度的组织能力,有灵敏的随机应变能力,有细致的洞察力,有坚强的意志力。
2、审讯方式。审讯方式是指实施审讯策略、方法,解决某一局部问题的一种战术形式。审讯方式是多样的,各种方式之间也是可以任意组合的,在审讯中是否正确合理的采用了审讯方式就体现了一个侦查员的审讯能力。
3、审讯方法。审讯方法是具体实施审讯策略的战术手段,是具体解决某一问题的一种途径和程序。
4、审讯语言。审讯语言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活动的一种特定语言,是实施审讯策略的表达形式。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审讯语言的表述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名合格的侦查员一定要时刻注意保证自己的语言合法合理。因此,在讯问之前一定要对讯问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作最充分的估计,组织好语言,制定出详尽的讯问提纲。另外,在侦查人员还应注意增加两方面的讯问语言表达技巧:一是注意表述时间,对起始时间,间隔性时空状态都应用口头语言表述出来;二是注意表述行为,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出现的一些重要行为活动,要用语言注解,以便与录音录像一致。
5、审讯心理。审讯心理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是制定和运用审讯策略的重要依据,也是左右审讯策略和方法的轴心,是关系到审讯工作能否取得成效最为关键的一环。
那么如何提高侦查人员的审讯能力呢?笔者认为,其途径无非两种:学习和实践。实践需要客观条件,暂且不谈。学习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自学,自学完全凭的是个人的自觉,根本不可能达到普遍提高的效果;其二是培训,这应该是可行的办法。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基层院的侦查人员很少能得到专门的办案业务技能培训,他们一般上半年办几个案子,到年底几个月就是自行娱乐。因此,在侦查人员培训上,笔者建议,由上级检察机关拿出具体措施,确保各级侦查人员每年都能定期得到业务培训。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侦查人员的审讯能力,以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三)、高度重视初查取证工作和外围取证工作
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初查取证工作,尤其是立案前传唤犯罪嫌疑人的12小时询问,争取在这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根据高检院的要求是在讯问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那么我们就更加要充分利用好初查。写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我们这样做是在规避高检院的规定,我认为这不是规避,而是合理利用,我们只不过是在立案前把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搞得更扎实些,无所谓规避。只有这样做,才会有利于在下一步的审讯中突破犯罪嫌疑人,为进一步深挖犯罪打好基础,并更好的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初查中取得的证据一定要及时在侦查中予以转化和固定。
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从外围收集证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外围证据的作用就突显出来了,它将有效的遏制和震摄犯罪嫌疑人,有力的支持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检察机关还应提高侦查的装备(如测谎仪等),提高侦查技术的科技含量。
总之,不管形势如何变化,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强化法制观念和人权观念,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促进我国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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