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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8分) 1.下列关于公证书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书的正文又称证词 B.继承、收养等公证书一般不写当事人 C.公证申请书并不是公证书的先决条件 D.公证书上的公证机关有时可以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字 2.拘留证有固定格式,分为( )三联。 A.主文、副页、存根 B.主页、副页、存根 C.正页、副页、存根 D.正文、副本、存根 3.通缉令只能由( )发布。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侦查机关 D.人民法院 4.下列文书之中,( )属于公安机关法律文书。 A.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B.逮捕决定书 C.逮捕证 D.公诉意见书 5.下列关于判决书案号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案号之中的法院简称应与行政区划的简称一致 B.年度用公元纪年,可以简写 C.案号之中的“刑”表示案件性质 D.案号的位置是固定的 6.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 ) A.都只处理程序问题 B.都有案号 C.都只处理实体问题 D.都可以上诉 7.在二审民事判决之中增加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二审判决要求他履行一定义务的,则二审法院应当将案件( ) A.依法改判 B.延期审理 C.驳回上诉 D.发回重审 8.监狱起诉意见书与( )在文书格式和写法上最为接近。 A.公诉意见书 B.起诉书 C.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D.罪犯入监登记表 9.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当事人叫做( ) A.上诉人 B.原告 C.申诉人 D.申请人 10.民事判决书属于( )式文书。 A.致送 B.宣告 C.信函 D.表格 11.现场勘查笔录之中不能记载( ) A.犯罪分子留下的指纹 B.侦查人员的推测 C.勘查时的天气 D.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 12.下列文书之中,( )是检察院的法律文书。 A.提请抗诉报告书 B.刑事裁定书 C.起诉意见书 D.执行死刑笔录 13.不起诉决定书的当事人应称作( )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被不起诉人 D.不起诉人 1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其住址应当写( ) A.住所地 B.经常居住地 C.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D.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二、简答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起诉书正文的案件事实部分写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正文应写清哪些问题? 3.简述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4.写作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在确定当事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写作主题(本题40分) 根据以下材料,为李治芳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所涉人员: 1.李治芳,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 2.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法定代表人:叶某,该支队支队长。 3.邱家流,男,51岁,工人。 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 周丽华,女,19岁,居民。 以上三人均住连城县莲峰镇; 4.邱炳钦,男,41岁,农民。 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 以上二人均住连城具揭乐乡。 5.李霞,女,居民,住连城县商业局综合厂宿舍。 (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案情:2000年7月26日,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周丽华、李霞等人,由文亨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8月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同年10月12日,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它所下属的连城交警队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于2001年2月3日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治芳认为,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他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他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欲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责任的理由: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李治芳的责任: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紧急制动留在道路上制动拖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0.5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治芳在发现危险时占据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行驶,才使邱森彬在会车时对李治芳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路段宽直,视线良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动态。李治芳留下的制动压印长3.6m、拖印长15.1m可以判断,李治芳发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30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处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以致出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当然,对方邱森彬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三人,妨碍操作,交会车时占道行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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