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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6.1 本讲概述 破产作为企业终止的情形之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其贯彻实施与民法、民事诉讼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密切联系。因此,本章的内容涵盖面较广,有一定的难度。要求掌握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破产救济,破产责任。 学习时,应以破产进行程序为主线,注意相关知识点的识记,特别要注意国务院关于破产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内容,这是破产法中相对较新的内容。由于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的认定涉及到《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内容,为此,建议大家可先学习这两部分内容,并注意相关内容的理解和综合应用。 今年新教材对本章的内容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增加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的一小段内容。考生复习时还要注意国务院关于破产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内容,这也是破产法中比较新的规定。 近几年的本章考题分布情况见下表: 年份\项目 题型 分值 考点 1997 单选题 1 6.3.1; 多选题 1 6.4.1; 判断题 2 6.2.3;6.3.2; 简答题 4 6.2.2; 1998 单选题 1 6.5; 多选题 1 6.2.1; 综合题 10 6.4; 1999 单选题 3 6.2.3;6.3.2;6.4.3; 多选题 2 6.3.1;6.4.2; 判断题 2 6.4.3;6.4.3; 简答题 3 6.4.5; 2000 单选题 2 6.4.4; 多选题 1 6.3.1; 判断题 2 6.3.2;6.4.1; 2001 单选题 2 6.3.1;6.4.3; 多选题 2 6.4.4;6.4.5; 判断题 2 6.4.5;6.4.3。
知识点汇总 6.1 破产法概述 P242-245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一般了解。 知识点详解 6.2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6.2.1 破产界限 P245-247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 知识点详解 6.2.2 破产申请的提出 P247-249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6.2.3 破产申请的受理 P249-252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 知识点详解 6.3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6.3.1 债权人会议 P253-255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 知识点详解 6.3.2 和解和整顿 P255-259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 知识点详解 6.4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6.4.1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P259-262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6.4.2 破产财产 P262-264 相关阅读: 涉及取回权和破产救济(参见6.4.4、6.5)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4.3 破产债权 P265-268 相关阅读: 涉及《担保法》的内容。参见教材P396-417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4.4 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撤销权 P262、264-267 相关阅读: 涉及《担保法》、《合同法》的内容。参见教材P381-425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4.5 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P268-271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注意问题: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5 破产救济 P271-273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注意问题: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6.1的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 民事执行程序 破产制度 1、前提 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 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2、履行方法和目的 自觉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强制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3、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不丧失 丧失 4、执行对象 财产、行为等 财产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特征是: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对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密切关系。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2、《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补充通知》适用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
历史考题: 判断: 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目的是为债的履行;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目的是强调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履行。( ) 答案:正确 解析:教材P242 判断: 破产法的性质及规范特点,决定了只有当事人无争议或是已经诉讼、仲裁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才可进行破产程序受偿( )。 答案:正确 解析:教材P243 6.2.1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 我国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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